租金房款欲兼得 于法无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03-22 08:29:59


    青原法院网讯  人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该你得的就得,不该得的不要伸手。2009年7月29日,吉安市青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开发商起诉要求一业主对同一地下室即付房款又付租金的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只需支付房款150万元。

    2004年10月26日,兴旺房地产开开发公司有与雨婷公司签订合同,雨婷公司购买兴旺房地产开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层写字楼,约定了房款和支付方式,并约定该写字楼地下室1500平米,由雨婷公司优先承租或优先购买,购买按开发的综合成本价计价,租金按购买价的银行利率加折旧计租。2005年5月29日,双方就地下室签定了补充协议,确定地下室的综合成本价为215万,但是由于地下室办证存在不确定,故雨婷公司没有按约定付款。2008年5月26日,兴旺公司向雨婷公司索要地下室租金,此时双方再签补充协议,雨婷公司预付地下室价款的30%,余款在取得地下室产权证后一个月付清。雨婷公司于2006年1月8日营业,于2008年10月取得产权证却未付余款,兴旺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雨婷公司支付余款150万元并承担地下室租金9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雨婷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但兴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约定了房屋买卖的情况要再要求支付租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项主张应驳回,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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