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外出喝井水被淹死 家长依法起诉学校赔偿

  发布时间:2010-03-16 15:41:28


    案情

    2004年9月7日下午,某村小一年级学生袁某,上完第一节课后,在课间休息期间,伙同同班同学刘某、周某前往离学校890米远的天然水井饮水,学生袁某滑入井中被淹死。事件发生后, 袁的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支付丧葬费5260.50元,死亡赔偿金4915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59411.1元。法庭经审理,判决学校赔偿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即47528.88元;其余损失家长自理。

    评析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生袁某到学校上学并不能将对袁的监护责任转移至学校。家长作为袁的法定监护人,对袁饮水方式(到天然水井饮水)的危险行为及后果能够预见并避免,其因过失(如未给袁准备饮用水)而未能预见并避免,对袁的死亡后果,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未尽到对袁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如无老师陪同袁饮水),对袁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与其未尽到对袁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义务的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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