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平苏姓男子酒后持卡到ATM自助存取款机取钱,因操作不慎,导致银行卡被吞,因担心卡内资金被他人取走,遂持砖头砸坏取款机。日前,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苏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某酒后持其所有的银行卡到漳平市某银行ATM存取款机取200元,在操作过程中,被告人的银行卡被ATM存取款机扣留而无法取出,因担心银行卡被他人取走,遂持砖头砸取款机,致该ATM存取款机的偏光防护屏、射频读卡器毁坏。为了取得银行的谅解,苏某主动赔偿了银行的经济损失525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毁坏银行ATM存取款机,计价值人民币52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苏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