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女职员傅某为了偿还债务,将房屋两次销售,诈骗第二名购房人95万元。其丈夫因为心理压力大而自杀。近日,北京市密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11年。
40多岁的傅某原系密云县某镇政府职员。法院查明,傅某及其丈夫于2013年6月至7月间,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密云县的一套楼房卖与王先生并收取全部购房款120万元。2013年8月间,傅某隐瞒其房屋已出卖给王先生的事实,采取签订定金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手段,骗取单先生购房款95万元,用于偿还其债务。
2014年4月底,单先生向警方报案称被骗。他说,自己通过房产中介知道傅某卖房,当时约定楼房总价135万元。傅某收取他95万元房款后迟迟不办理手续,他为此于2013年11月起诉傅某,法院审理中发现傅某在他之前已将此楼房卖给了王先生。因多次找傅某解决未果,他向警方报案。
傅某于2014年9月被抓。她供述,其丈夫承包经营饭店亏了很多钱,欠不少外债。2013年6月底,夫妇俩为了还债,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他们的楼房以120万元卖给对方,当时没有过户。他们将卖房款用于饭店装修、还债和日常开支。房子卖给王先生后,她觉得价钱卖低了,当时又欠不少债,遂又把这套楼房挂在房产中介,打算卖高价。她计划,如果有人买,就退王先生房款。
2013年8月,她与单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了对方95万元。后来单先生得知她的楼房卖给王先生,到法院起诉她,王先生也起诉她。最后,法院将房屋判给了王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我因为欠债太多,才一房二卖的。出事后,我丈夫心理压力大,在2013年12月自杀了。”
法院认为,傅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傅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继续追缴傅某95万元发还单先生。